9月15日,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了一份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,回复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询问。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,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-2001《玻璃体温计》要求的含汞医用体温计,如果仍在产品有效期内,可以继续销售。这意味着合规库存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正常销售,直至全部售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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